一般原则
从业
(1) 只有符合律师公会要求以及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的人士可以从事律师职业。
(2) 在从业中,律师始终应尽职并保持善意。
职业尊严
(1) 始终保持职业尊严。
(2) 不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律师都应避免可能会影响这一职业良好声誉的行为。
独立
(1) 律师从业时需遵守法律、本职业道德守则以及客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其他影响,尤其是其个人利益或外界压力的影响,以自己的最佳判断为基础提供专业服务。
能力
(1) 律师应为客户提供有能力的代理,该能力是指其在任何具体案件中所需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
(2) 律师有义务通过不断学习保持自己的能力。
尽职
(1) 律师在代理客户时总应保持尽职和及时。
(2) 律师有义务以尽可能高效的方式服务客户,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义务,包括以适当的方式解决客户的案件。
保密
(1) 保密是律师最重要、最基础的权利和义务。
(2) 律师有权利及义务对客户提供给其的信息进行保密,还需要对在给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到的关于客户或他人的信息进行保密。这些信息只有在客户或其他有关人士的明确同意下才可以公开。
(3) 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4) 律师需要要求其合作者、员工以及任何参与专业服务提供过程的人士遵守相同的保密义务。
(5) 保密义务不影响:
a. 律师有权利将正在处理的案件告知其个人委托法律服务任务的人士,但该人士也须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b. 如果律师和客户对所处理之程序存在分歧,则律师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向法院或类似机构公开正在处理的事实。
(6) 在认为有必要避免死亡或受伤时,或在民事、行政、刑事及其他与律师-客户分歧、客户行为有关的诉讼程序中,律师可以合理透露保密信息。若出于上述原因,律师只可以公开必要的信息,而不可以过多透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