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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丰富的遗产是中西方文化五百年相互交融的产物,这座城市的法律史已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中葡混合司法阶段(15571849、殖民阶段(18491974)以及后殖民阶段(19741999)。现如今,澳门的法律制度正在经历第四个阶段,即特殊条件下的中国行政阶段。

19991220日,澳门主权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已在中葡联合声明中达成共识,并象征着中国宪法框架中的一国两制原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类似,澳门被赋予一套《基本法》,该法律实际上正作为这座城市的宪法。

在《基本法》的规定下,澳门享有高度自治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其中包括终审权。同时,澳门特区在对外关系领域也拥有一定限度的权力,尤其是在经济领域。澳门特区发行自己的护照及货币,控制海关,并有权调节关税系统。《基本法》还确保澳门不会发生重大法律转型,保护其从葡萄牙政府继承的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制度最少维持到2049年,届时,不受限制的中国行政便可开启。

因此,澳门法律属于欧陆传统中民法或罗马-日尔曼法律制度。也就是说,与香港不同,澳门的主要法律来源并非判例法,而是编纂和书面立法,这些立法包含通用、抽象的规则,而每一个案件都通过这些规则寻找解决方法。在民法系统中,法官应该运用法律,而非促成法律的主要发展。或者说,虽然法院的判例在澳门通常也会被遵循,但不存在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判例系统。因此,研究法律规定比研究判例法更加重要。

澳门法律体制以葡萄牙法律体制为基础,但也有所不同。澳门大多数法典是从葡萄牙相应法典中改编或发展而来,但这不包括《澳门商法典》,该法典有多个源头,包括《意大利民法典》。考虑到葡萄牙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澳门法律体制也间接继承欧洲法。

澳门的官方语言为中文和葡萄牙文。虽然中文在行政管理中使用范围广泛,但葡萄牙语仍为司法程序中的主要语言。澳门司法体系包括三个独立层次:初级法院和行政法庭、中级法院以及终审法院。澳门法院拥有终审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已就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达成一致,这方便双方对另一方的司法判决进行审查。中国大陆政府还与澳门政府确立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使得澳门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货物不受关税限制,而澳门本地公司和服务业专业人士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时也可放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