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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勝於後悔


Published : September 15,2021

作者馬潔冰, 資深大律師

有句諺語說:「安全勝於後悔」。

如果您打算購買汽車、電單車或任何其他機動車輛,請記住您還必須從保險公司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通法例對車輛保險的強制性規定較為嚴格。根據《交通條例》(第 3/2007 號法律)和第 57/94/M 號法令規定,機動車輛及其拖車只有在與獲授權保險公司簽訂民事責任保險合同後方可通行,以承保其可能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此保險保障車輛的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承租人、租用人或使用者,以及其合法持有人或司機的民事責任,還包括對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損害的維修義務。同樣,車庫所有權人和經營車輛買賣、維修、拖車或保養業務的人士必須確保在其活動範圍內使用車輛須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後,如果您在駕駛汽車時不幸發生事故並對第三方造成損害,您的民事責任將轉移到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將承擔這些損害維修的責任。無論哪種情況,任何人士若不幸遭受由未受保司機造成的事故,亦無須擔心。因為在此等情況下,尚有汽車保障基金,其為對受強制保險約束之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而引致的死亡和傷害作損害賠償的機構。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向基金求助,使投保人和共同責任人參與訴訟。

但是,一旦汽車保障基金結清賠償金,就可以隨時行使返還權。汽車保障基金可以要求責任方償還作為賠償金支付的所有費用。

最後,任何人士駕駛車輛均須購買強制保險方可通行,否則,科處罰款澳門幣3,000元。 未能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八天內向當局出示有效的保險單,將被扣押車輛,直至提供相應的保險證明,此外,還科處罰款澳門幣 300 元。

發生事故時,如您未能向當局出示保險單,您的車輛將被立即扣押,且僅在繳付結欠的賠償金後,或提供最低強制保險額的保證金,或在事故發生時證明已有保險,方才歸還。

因此,請保險及謹慎安全駕駛。

馬潔冰, 資深大律師

mjmarques@ccadv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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