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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Published : March 04,2020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已于2020年2月19日頒布。該安排旨在加強雙方稅收合作及消除對收入的雙重徵稅,同時防止偷漏稅。 這些調整是基於繼續加強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的經濟關係,進一步增強澳門融入大灣區規劃的需求。

在該安排的所有修訂中,最相關的如下:

  • 當一個實體同時為澳門和中國內地居民時,雙方主管當局應友好協商,共同確定該實體在本安排目的下應為哪一方的居民。這應當通過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如管理所在地、實體註冊地或成立地其他相關的因素。如果雙方當局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該實體不能適用本安排的稅收減免,除非雙方主管當局就定義的條款共同協定達成一致意見。
  • 當一人代表一方企業,在協議締約方的領域內,經常性地訂立合同、轉讓所有權、授予使用權或提供服務,這樣的實體被認為在該一方有常識機構。這不包括獨立代理人為自己和與財產有關其他特殊情況的活動。
  • 個人或一個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或表決權的50%以上時,被視為與該公司緊密聯繫。此外,股份轉讓的資本收益,如果在轉讓行為前三年內這些股份價值超過50%來自協議一方所在地的不動產,則可以在一方徵稅。
  • 最後,澳門政府在中國內地與當局合作進行的投資基金免稅,反之亦然。 這些基金專門用於廣東和澳門的合作與發展,包括來自中國內地和澳門合作努力的收益。

這些規定適用於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有關如何將本安排適用於您的特定案件的具體建議,請確保與專業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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