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義德 | 資深大律師
很高興與大家分享有關澳門金融環境的最新動態。
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已於8月1日公佈,並將於2026年1月1日生效。
《投資基金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運作和監察,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
《投資基金法》旨在推動金融業現代化及促進經濟多元化,並擬以最新規定取代沿用近二十五年的第83/99/M號法令,以實現以下四個主要目標:
A. 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
● 優化關聯交易的監管規範,在提升投資靈活性的同時防止利益衝突。
● 引入針對同一集團實體的審慎性限制,以降低風險並保障投資者利益。
B. 加強投資者保障:
● 擴大基金章程及關鍵資訊的強制披露要求,包括風險因素、估值方法及交易政策。
● 新增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C. 移除基金管理發展的障礙:
● 取消設立基金的最低要求,例如最低參與人數及初始資本。
● 取消投資基金的年度監察費,以提升競爭力。
D. 優化基金管理環境:
● 擴大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允許其管理其他資產,並可採用「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 擴大基金受託人的資格範圍,納入具資格的外地機構。
● 引入私募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包括其定義、運作原則及相關要求。
● 明確投資基金可透過合同、公司或合夥形式設立。
以下將就新法的主要規定及其影響作出詳細介紹。
1. 投資基金的類型
《投資基金法》將基金劃分為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
● 公募基金: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並須接受較嚴格的監管。
● 私募基金:僅限合資格投資者及私人募集資金,適用相應的合規要求。基金可設立為合同型基金、集體投資公司(SIC)或有限合夥基金(FPL)。
2. 基金結構
《投資基金法》引入多種基金結構,包括:
● 傘型基金:由多個具獨立投資政策的子基金組成。
● 主聯基金:聯接基金的資金集中於主基金。
● 基金中的基金:單一基金主要投資於其他基金。
3. 投資者權利
投資基金的參與人享有多項權利,包括:
● 就重大事項行使表決權。
● 贖回及轉讓基金份額。
● 查閱詳細的財務報告及資訊披露。
4. 監管機構
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繼續作為主要監管機構,負責:
● 監督基金的運作。
● 審批基金的設立、變更及跨境活動。
● 執行合規監管,並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罰。
5. 跨境活動
《投資基金法》規範基金的推廣及銷售活動:
● 住所設於澳門的基金在事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後,可於境外推廣。
● 外地基金在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的批准後,可於澳門推廣,並須確保透明度及保障投資者權益。
6. 過渡期
現有基金及相關實體可享有一年過渡期以配合新法規定。所有基金須於2027年1月前全面符合新的法律框架。
7. 加強透明度 基金管理人須公佈:
● 定期財務報告(中期及年度)。
● 基金的主要資訊,包括投資政策及風險。
● 影響基金運作的重要事項。
《投資基金法》透過加強透明度、問責制及公平對待,進一步保障投資者權益,使投資者可獲得更清晰的資訊披露及更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
基金管理人須採取穩健的管治措施,遵守審慎性限制,並確保準確披露相關資料。《投資基金法》亦允許在符合合規要求的情況下,將部分職能外判。
有意在澳門營運的外地基金須符合嚴格規定,包括清晰披露風險及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的批准,以確保配合澳門的金融穩定目標。
《投資基金法》標誌着澳門金融業現代化邁進重要一步。透過提升透明度、增強投資者信心及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新法有助鞏固澳門作為具競爭力的投資基金活動中心。
我們鼓勵所有持份者——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及金融機構——深入了解《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並為其實施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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